修訂日期2007年9月5日 警 商 罪 科 拘 8 人 涉 商 業 指 南 公 司 詐 騙 案 |
| 2007-09-04 HKT 19:54 |
|
| 警 方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拘 捕 八 個 人 , 涉 嫌 與 一 宗 商 業 指 南 公 司 詐 騙 多 間 商 業 機 構 的 案 件 有 關 , 他 們 全 部 保 釋 候 查 。 商 罪 科 去 年 共 收 到 約 300 間 公 司 投 訴 , 稱 收 到 由 一 間 商 業 指 南 公 司 寄 出 的 信 件 , 邀 請 他 們 更 正 或 更 新 公 司 資 料 , 以 便 刊 登 於 一 本 性 質 類 似 黃 頁 的 刊 物 內 。 不 過 , 信 內 亦 附 有 一 段 字 體 印 刷 較 小 的 條 款 , 說 明 他 們 要 繳 付 有 關 的 刊 登 廣 告 費 用 。 受 害 公 司 往 往 並 不 留 意 該 段 條 款 , 直 至 收 到 賬 單 才 知 要 付 款 , 41 名 投 訴 人 共 已 支 付 超 過 54 萬 元 的 廣 告 及 取 消 費 用 。 經 調 查 後 , 探 員 採 取 行 動 , 拘 捕 三 男 五 女 , 年 齡 介 乎 19 至 41 歲 。 他 們 包 括 該 公 司 的 董 事 、 股 東 、 總 經 理 及 客 戶 代 表 。 |
|
修訂日期: 2007年8月15日
********************************
修訂日期: 7月25日
剛才午飯時間向MADAM YU落口供, 在此呼籲各位儘快與警方聯絡, 集合眾人力量, 免賤人繼續行騙, 因為每位受害者受騙過程有異. 如取消費用為例, 網主本人最初亦致電HKBP 要求取消費用平D, 但HKBP 堅決收取 HKD9,990. 從其它受害者得悉, 取消費用尤如 "海鮮價" 有的5千幾, 6千幾或7千幾便可
****************************************
修訂日期: 7月23日
據CCB鄭先生助手提供, 至今己超過百位受害人與警方聯絡, 而網主本人亦於上週五向CCB登記. 7月25日亦應CCB要求去金鐘再落口供. 各位如有任何疑問, 請留言 ************************************
修訂日期: 7月20日
懷疑詐騙案受害人請與警方聯絡(CCB 商業罪案調查科)28604706 鄭先生
************** 警方今日(七月十九日)呼籲可能是曾經被專門以公司為詐騙對象的懷疑詐騙案的受害人與警方聯絡。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鑑於近日正在調查一宗涉及簽署文件有關的懷疑詐騙案件的投訴上升,提醒市民尤其是中小型公司要特別留意所有有關文件及回條內所列明的條款,在簽署前必須小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懷疑騙案的犯案手法是受害公司會先收到一封信件,邀請他們更正或更新公司資料,以便刊登一本性質類似黃頁,但屬於寄件公司的刊物內。不過,信內亦附有一段字體印刷較小的條款,說明他們要繳付有關的刊登廣告費用。
案件顯示,由於受害公司往往並不留意該段條款,於是便簽了回條,蓋上公司印章後將回條寄回或傳真寄件公司,最後才發現因此導致本身的公司與寄件公司簽訂了合約,須要繳付一萬至數萬元不等的款項。
警方呼籲市民小心這類懷疑騙案,而任何若懷疑可能是遇到類似詐騙手法的市民或公司,可致電商業罪案調查科熱線二八六○ 五○一二與調查人員聯絡。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四號
修訂日期: 2007年7月18日
鄭嘉富議員將於明天19號 十點二十分到 金鐘夏甬道灣仔警署與警署署長會面. 如有任何申訴, 可與鄭嘉富助手鵬生聯繫 tel 2177 0003 mobile : 9226 7126 .
修訂日期: 2007年7月17日 與消委員會約見後需要跟進事宜
得到消費者委員會陳永佳先生的答允, 他們將會集中我們各個個案, 然後組合成一份完整資料轉交警務署。我們希望藉著消委會的幫助, 大家可以放心把公司資料經第三者集合交給警方, 警方亦可以一次過掌握我們所有受害人的數目和詳細資料。
請各位把受害公司名稱, 負責人姓名, 公司地址, 聯絡電話, 簽約日期 , 合約金額, 發票日期, 最後付款通知日期 , 發信通知對方取消日期 (除簽約日期必須填寫外 , 其餘日子可根據閣下不同情況, 各自填寫), 連同事情發生經過一併填寫 , 如曾經報案者, 可根據落案口供和報案咭副本 , 合約及以上涉及的文件副本, 於7月 31日前一併傳真到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及諮詢部首席主任陳永佳先生收, 傳真號碼 25906271。 請在信件首頁註明 "本人同意消費者委員會把所有附帶的資料轉交警方處理" 及簽署作實. 為免因消委會處理大量傳真而有所遺漏, 請把公司名稱 ,電話列印於每一頁(Heading)資料上.
請大家踴躍參與今次行動, 列顯出受害數目眾多及牽涉金額龐大, 促請當局正視問題及嚴肅處理。
範本:
公司名稱:
負責人姓名:
公司地址:
聯絡電話:
簽約日期:
合約金額:
發票日期:
發信通知對方取消日期:
最後付款通知日期:
報案警署及號碼(已報案者適用):
事情發生經過 (因各人情況不同,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本人( 或本公司)於( 日期)應HKBDL 的來信要求,更新公司資料及簽署後傳真和郵寄回該公司,本人被誤導此信件為一項 免費更新公司資料服務的理由如下:
1/ HKBDL的公司名稱及商標是模仿某些有名的商業指南,如香港黃頁 ;
2/ HKBDL的來信格式編排成一張更新資料的表格 ;
3/ 所謂的合約並沒有提及刊登廣告內容的細節,如版面的規格 (整頁、半頁或四分一頁等)、顏色多寡、有否特殊效果、刊登期數等資料, HKBDL更從沒有派其營業代表向我們介紹其產品,此經營手法實在有違常規;
4/ 本人於 (日期)曾致電該公司職員 (名稱)查詢該文件的作用, HKBDL的職員很明確地告知該份所謂合約只是一份免費更新資料文件而已 ( 此項為選擇性項目)
由於本人根本沒有意圖與HKBDL簽訂任何刊登廣告合約,所以,當收到 HKBDL發出的付款通知單收取HK$19,980.00時,本人便即時於 (日期)以電話、電郵及傳真方式通知 HKBDL取消有關文件。
根據以上陳述,本人深信HKBDL的經營手法是經精心策劃,誤導中小企業墮入其圈套,利用法律漏洞迫使誤簽了文件的中小企業履行所謂合約,繳付高昂不合理的費用。
本人同意消費者委員會把所有附帶的資料轉交警方處理
過去文章有關騙案:
以下為我向壹週刊及東方日報引述既事情, 2間報館都未覆我會唔會報呢件騙案, 可能無新聞價值卦.
收到HONG KONG BUSINESS PAGES寄來文件, 誤以為黃頁(商業) 電話薄核對公司資料, 以傳真方式簽名蓋印回覆, 直至3月2日收到付款通知書, 要求$19,980為刊登廣告費用, 本人即時打電話要求取消, 但該公司表示須於3月12日前繳交$9,990為合約取消費用, 否則將有法律責任. 本人已聯絡黃頁公司及消委會, 黃頁表示亦曾收到市民查詢, 但不便作任何回應, 勸諭報警, 消委會回覆基於商業案件, 不會作任何紀錄,可尋求法律建議或雙方庭外和解, 該司資料www.hkbdl.com 香港商業電話簿有限公司 | 4. Request for Cancellation |
As stated in our terms & conditions, we accept cancellations only within seven days from the date of submission of signed contract. If your cancellation request was received after 7 days you would incur a 50% cancellation fee on the total amount. In your case, you have agreed to a 2 year contract, with 1 payable edition per year, therefore the cancellation charges are as follows:
|
Cost HK$ 19,980 x 2 years = HK$ 39,960 |
50% cancellation fee = HK$ 19,980
|
If contract payment or cancellation payment is not received, we charge an additional 2% interest per month, commencing 8 calendar days after the invoice due date.
|
今日我去黃大仙警署備案, 亞SIR 連寫都唔寫, 話小額錢債叫自已處理, 或者去消委會求助, 亞SIR 話年中都有幾單新浦崗工業區D人報警投訴呢間野, 但係人地白紙黑字寫明, 就係捉妳地D盲毛. 跟住叫我走.
大家知道嗎, 我己經同HONG KONG BUSINESS PAGES 講我會去報警, 佢地驚都唔驚, 重即刻傳真付款通知書過黎, 催我3月12日找數. 我唔明點解香港無一個地方可以幫到我比我投訴. 若果我唔比, 佢地寫明要收 $19,980 X 2年 + 每月2% 利息. 呢舊錢會越整越大. 最慘係佢要告我公司, 因為我代表公司簽呢份文件, 我良心都過意唔去, 真係要賠, 我自已會負責. 今日我問埋商業罪案調查科, 佢話因為合約係屬文事, 只可以向小額錢債比錢請律師,告上法庭由個官判, 至今未有一個人肯企出黎, 佢又唔屬於乍騙, 純粹合約問題. 當然輸咗係要比全數加堂費.